据了解,这两份联名建议将分别委托全国人大代表、葵花药业集团总裁关彦斌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提交至全国人大。同名药品按价格高低分组中标,可以是多个,医院可以同时采购,以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超过支付标准部分患者自付。
昨日(3月4日)下午,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等25家医药行业协会共同召开的“声音·责任”2015年医药界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赛柏蓝获悉,至少有25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签署了《关于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十八大精神落实的建议》和《关于科学制定“医保支付价”推动医改健康发展的建议》。以下是代表们已经签名的建议纸和签名表。
据了解,这两份联名建议将分别委托全国人大代表、葵花药业集团总裁关彦斌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提交至全国人大。
下面是代表、委员们联合签署建议全文。
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快的推进,国务院出台的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医药行业的热烈拥护。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医改推进的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贯彻落实明显滞后,甚至在某些地方走偏。为加快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医改原则,遵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和 “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的要求,为推动中央各项要求的尽快落实,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请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巡查力度,破除障碍,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
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禁止变相审批”等重要改革精神,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拥护。
然而,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对这些改革精神的落实明显滞后和抵制。例如开展了十多年的省级有关部门越权包办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把应该由药品交易双方自主决定的市场交易行为变成“招标办”的二次行政审批,既侵犯了双方权力,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滋生许多寻租腐败。
湖南等省打着“让电脑、专家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的名义,在缺乏依法行政依据、缺乏科学依据、缺乏透明公开和平等的前提下,仅以降低价格为最终目的,说降20%就降20%,说降30%就降30%,随意且强势。听不进群众意见,甚至扬言要起诉提意见的单位。实质上是“招标办“借专家之手对药品交易进行不当行政干预,人为设置市场交易障碍、市场壁垒、地区封锁等。
这样膨胀行政权力的做法,显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无法发挥作用,无法建立和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极易导致腐败行为发生;也违背了国务院一再强调的“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将会产生严重的用药安全隐患。
药品招标实施十多年,由于政府过多干预了本来市场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使招标问题逐年积累和发酵,带来严重负面效应,政府不放权、百姓不满意、医院不满意、企业不满意,医药招标乱象也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必须改变由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包办药品招标管制的做法,建议由政府制定规则,严格准入,提供平台服务并监督公平交易。具体买卖由交易双方自行决定品种选择、价格谈判、采购、配送及付款。发挥市场竞争择优机制,鼓励医疗机构自愿的自主采购、联合采购和委托采购。
腐败是改革的拦路虎。行政权力不会自动退出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请纪检监察部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十八大精神落到实处。
二、落实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依法清理医药卫生领域各类违法文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
在医药卫生领域大量存在违背中央精神、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文件和地方政策。建议责成相关部门,对全国各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制定的文件,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限价与单独定价管制、药品配送商选择、医保药店经营范围及定点审批、医院药房托管及地方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不当使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清理。
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广泛听取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长效督查机制,促进中央政策落地生根
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医改方针后,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全会更进一步地指明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政府的卫生投入大幅增加,人民群众受益明显,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改革实际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距离仍然较大。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当前最缺乏的是落实。
例如,中央提出的“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要改革原则,至今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落实。管办分开的核心是医疗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尊重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解放医院,解放医生,调动医院和医生的积极性,就是医疗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加快推进卫生体制和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服务领域的竞争择优机制,仅仅增加投入还不能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全部问题,增加政府投入与改革体制机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建议加快医药分业。通过多种途径剥离医院门诊药房,首先在条件成熟地区,推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不新设门诊药房和公立医院剥离原有门诊药房的试点,破除处方垄断,利用社会药店与医院药房的公平竞争满足群众需求,方便群众用药。取消对合法经营药店的医保定点审批。
建议建立长效督查机制,改变“中央政策好但落实难”的现状。强化监督监督和制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落到实处。
发改委取消药品零售限价的决定极大地推动了医改的深入发展。科学制定“医保支付价”是落实李克强总理的“药价要下来,服务要上去,医保要保住”的指示关键一环。
如何制定好”医保支付价”是对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能力的考验。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精神,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应该明确“医保支付价”不是药品价格,而是药品报销金额或标准。价格来源于价值,由药品制造成本来决定;报销金额取决于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与药品生产成本不挂钩。
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对深化医改、对保障能力的可持续和促进公平竞争十分重要。
一、坚持“中位价”原则
确定“医保支付价”要采集2009~2014年五年来各省、市、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中标中位价作为支付价。
中位价原则有三个优点:一是数据客观存在。二是采集面广,有代表性。三是最大限度淡化畸高和畸低价格的影响。
二、坚持“同名同付”原则
即同一通用名同一支付价。同时,对不同企业的不同品牌、质量、服务、信誉是市场竞争要素,都交给市场、交给医生和患者,企业自己展示和宣传,患者自行选择。
同名药品按价格高低分组中标,可以是多个,医院可以同时采购,以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超过支付标准部分患者自付。
三、坚持“政事分开”原则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主体,取消省级招标办统一招标。
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招标,联合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招标采购,具体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决定。
独家产品及目录外产品支付由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谈判确定。医保不支付的药品由医院自定。
四、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
创新药、临床急救药及时纳入目录,支付标准谈判议定。让群众及时分享创新成果。
五、坚持“节约共享”原则
当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价时,收益归医院和补偿患者。让医院有降价动力,让患者分享降价收益。
如果上述五项原则得以落实,将极大推动“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的落实。既划清了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又可强化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既量入为出不加重财政负担,确保“医保要保住”,排除药价畸高与畸低,又可有效满足患者多层次用药需求。既简单、透明、尊重市场竞争择优的原则,又可节制行政权力,减少寻租腐败。
我们相信市场一定会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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