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反腐直指机构!26家失信药企被曝光,腐败的锅,企业还能甩给谁?
作者:王玲 来源:医学论坛网 日期:2023-11-27
导读
导语:《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聚焦医药产品销售采购环节,重点纠察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问题。文件指出,根据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认定的医药商业贿赂、垄断等案件事实,评定医药企业失信等级,采取信用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不同程度的处置
导语:《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聚焦医药产品销售采购环节,重点纠察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问题。文件指出,根据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认定的医药商业贿赂、垄断等案件事实,评定医药企业失信等级,采取信用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不同程度的处置约束措施。
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曝光26家“严重”及“特别严重”失信医药企业名单,其中23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3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根据医保局相关规定,这些药企或将面临品种撤网、取消企业中选资格等处罚。
2020年,聚焦医药商业贿赂、药械商垄断控销等突出问题,国家医保局建立了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机制。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均被纳入失信评审范围。失信的医药企业则被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并分别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医药商业贿赂被纳入信用评审范围,“行贿”追责对象成为医药企业,医药代表当“替罪羊”的时代正在过去。根据国家医保局此前文件,医药企业行贿金额到达一定程度或是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异常等,就会被评为“严重”“特别严重”失信。2022年北京能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多家医疗机构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中药饮片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和销售数量,累计“行贿”198万余元,被评定为“严重”失信。
一直以来,医药企业一般将行贿责任推给医药代表个人。甚至有药企强行要求销售代表签署承诺书: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任何行贿行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并接受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作出的全部处理。但是,“替罪羊”只是为了掩盖医药企业的贿赂行为,无法从根本解决医疗商业贿赂问题。
今年8月,中纪委官网发文,明确医药行业的单位行贿问题不再是由药代个人承担,今后将集中打击单位行贿。并强调穿透监管,将所有行贿问题归结到医药企业头上。
而且,在招采信用评级机制下,医药代表或代理商的不合规推广行为,也将直接与其背后医药企业绑定。
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响应政策发布《第七分局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尤其是对于企业,需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企业微信群对集中整治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和政策宣传,并就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及时掌握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进行约束、纠正和规范,严禁违规开展业务。
今年7月,陕西省卫健委发布了《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强调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陕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简单来说,一旦医药代表出现行贿等行为,其背后的医药企业也要面临被调查。医药企业甩锅时代从此走向结束!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即让医药企业履行对医药代表的管理责任,明晰医药代表的职责范围,严禁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严禁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在既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药企将医药代表的销售业绩与收入直接挂钩,不少医药代表的工作性质被扭曲为医药销售。对此,《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医药企业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不得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海南省药监局发布了《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首先明确指出:医药代表备案应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通知》还进一步强调,各持有人要主动开展医药代表备案自查,海南省药监局将适时对各持有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主动报送或瞒报、谎报信息的,将采取降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方式处理,对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编者按:医药带金销售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盛行于上世纪90年代。走到今天医药带金销售已经成为了一种“反进步”性销售模式,这种推广模式不是比拼药品的学术价值和患者的药物经济学价值,而是基于公权交易基础上的一种促销模式。
国家各类销售,之所以把学术推广列入重点追踪对象,目的就是“让药品回归药品的本质”(中国医药物资协会新消费分会会长王兆东),而不是“让药品彰显消费品本质”。
医药利益链条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然存在的一部分,但也是民生工程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把药品当做消费品,“坚持带金销售”,是违背了社会主义民生价值初衷的,也必将影响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影响到社会主义科技创新的核心优越性,只有让药品回归学术本质,回归药品本质,才能让医药社会价值回归正向循环,让医药深水区走向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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