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公开征意见 新增17病种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期:2013-01-23
导读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 调整范围及名称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尘肺等3种职业病分类作调整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名称进行了调整。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特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为与《职业病防治法》表述一致,调整后的名称拟定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情况说明中指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沿用现行《职业病目录》的分类方法,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与现行《职业病目录》相比,征求意见稿对3类职业病的分类名称作了调整。一是考虑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保持呼吸系统疾病的完整性,将原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考虑分类体系的一致性,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原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名称进行了调整。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一、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

  1. 矽肺

  2. 煤工尘肺

  3. 石墨尘肺

  4. 碳黑尘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尘肺

  7. 水泥尘肺

  8. 云母尘肺

  9. 陶工尘肺

  10. 铝尘肺

  11. 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13.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 过敏性肺炎 调整分类及名称

  2. 棉尘病 调整分类

  3. 哮喘 调整分类及名称

  4.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新增

  5.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新增

  6. 硬金属肺病(钨、钛、钴等) 新增

  二、 职业性皮肤病

  1. 接触性皮炎

  2. 光接触性皮炎 调整名称

  3. 电光性皮炎

  4. 黑变病

  5. 痤疮

  6. 溃疡

  7. 化学性皮肤灼伤

  8. 白斑 新增

  9.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皮肤病

  三、 职业性眼病

  1. 化学性眼部灼伤

  2. 电光性眼炎

  3. 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 噪声聋

  2. 铬鼻病

  3. 牙酸蚀病

  4. 爆震聋 新增

  五、 职业性化学中毒

  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 铍病

  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调整名称

  12. 砷化氢中毒

  13. 氯气中毒

  14. 二氧化硫中毒

  15. 光气中毒

  16. 氨中毒

  17. 偏二甲基肼中毒

  18. 氮氧化合物中毒

  19. 一氧化碳中毒

  20. 二硫化碳中毒

  21. 硫化氢中毒

  22.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调整名称

  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 四乙基铅中毒

  26. 有机锡中毒

  27. 羰基镍中毒

  28. 苯中毒

  29. 甲苯中毒

  30. 二甲苯中毒

  31. 正己烷中毒

  32. 汽油中毒

  33. 一甲胺中毒

  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 二氯乙烷中毒

  36. 四氯化碳中毒

  37. 氯乙烯中毒

  38. 三氯乙烯中毒

  39. 氯丙烯中毒

  40. 氯丁二烯中毒

  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 三硝基甲苯中毒

  43. 甲醇中毒

  44. 酚中毒

  45. 五氯酚(钠)中毒

  46. 甲醛中毒

  47. 硫酸二甲酯中毒

  48. 丙烯酰胺中毒

  49.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 有机磷中毒 调整名称

  51.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调整名称

  52. 溴甲烷中毒

  53.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调整名称

  54.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新增

  55. 溴丙烷中毒 新增

  56. 碘甲烷中毒 新增

  57. 氯乙酸中毒 新增

  58. 环氧乙烷中毒 新增

  59. 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 调整范围及名称

  六、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 中暑

  2. 减压病

  3. 高原病

  4. 航空病

  5. 手臂振动病

  6.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灼伤 新增

  7. 冻伤 新增

  七、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 内照射放射病

  5. 放射性皮肤疾病

  6. 放射性肿瘤(新增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调整范围

  7. 放射性骨损伤

  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 放射性性腺疾病

  10. 放射复合伤

  11.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放射性损伤

  八、 职业性传染病

  1. 炭疽

  2. 森林脑炎

  3. 布氏杆菌病

  4. 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新增

  九、 职业性肿瘤

  1. 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调整名称

  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 苯所致白血病

  4. 氯甲醚所致肺癌

  5.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调整名称

  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调整名称

  8.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调整名称

  9.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新增

  10.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新增

  11.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新增

  12. 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新增

  十、 其他职业病

  1. 金属烟热

  2. 井下作业所致肘、膝滑囊炎 调整分类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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