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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信 应健全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11月29日观点栏目刊登的《病人的生命权应该由谁负责?》一文,让笔者想到医院工作制度中的一项签字制度: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字时,只要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3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就行了。

     然而,对于手术同意书来说,如果执行上述制度,那么,在抢救成功的情形下可能医患各方皆大欢喜,可是一旦患者死亡,医生的行为就违法了,因为医生侵犯了法律赋予患方的权利,可能会因侵犯患者的身体健康权而受到患方的指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但是,当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时,其家属或关系人在场并放弃或拒绝进行治疗,且不符合患者的利益时,医生是否可以不考虑患者家属或关系人做出的决定而直接实施医疗救治?谁来保证医生的这种医疗行为是正当的?显然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措施,不要让“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的悲剧再次发生。当医生认为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不同意签字是基于不合理的理由时,能否像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字那样,由第三方(比如卫生行政部门、法院或设立仲裁机构)来裁定医生是否可以实施医疗行为。同时,如果裁定医生可以实施医疗行为,那么不管医疗结果如何,只要医疗行为符合操作规范,医生及医疗机构就应该免责。此外,医疗行为免责条款越细越好,不能让医生和医疗机构处于难以操作的尴尬境地。


江苏 张亚明    责任编辑 郑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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