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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信 也谈“病人的生命权应该由谁负责”

    


    针对某孕妇因“丈夫”拒绝签字而贻误抢救时机并最终死亡一事,贵报发表文章《病人的生命权应该由谁负责?》,作者认为需要改革目前的手术前签字制度,授予医生必要时采取积极抢救措施的权力。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诚然,在紧急情况下由医生决定使用何种医疗措施来挽救病人的生命更有利于抢救工作的进行,但是病人本人及其关系人对其生命权有更大的决定权。并且在临床的实际工作中病人“拒绝治疗”和“自动出院”也是客观存在的。

     有人担心“术前签字”可能充当具有签字权的家属借机害人的工具,但是也有人担心某些医生会滥用“强制治疗权”。笔者认为不管是从伦理角度看,还是从客观事实看,后者的担心都远甚于前者。

     从另一方面说,即便在危急时刻医生的决定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最好的选择未必出现最好的结果。在“丈夫拒签”事件中,谁能保证手术就一定能够“母子平安”?假如医生强行手术后孕妇仍难免一死,或者孕妇抢救成功但新生儿死亡,这时的舆论恐怕就将一边倒地偏向病人一方了。因此,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突出的时期,不仅不能淡化“术前签字”制度,相反还应该强化这一制度,避免将医生置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好心无好报、好心办坏事的鲜活例子不胜枚举,白求恩挽起袖子就给伤员输血,现在的医生还敢吗?《病人的生命权应该由谁负责? 》一文写道:“任何医疗制度都应以保障病人的利益为第一原则”,但是别忘了——放弃自己的利益也是病人权利的一部分。病人的生命权应该主要由病人自己负责。


安徽 张俊祥    责任编辑 郑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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