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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医院利益不可丧失基本原则

江苏     黄永良


    从电视上看到这样一起医疗纠纷:某产妇在一家妇幼保健院生产时,出现了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事后,患者要求看原始病历,进行医疗鉴定,并给与新生儿必要的治疗,却遭到当事医院、当地卫生局和医学会的拒绝,并称患者家属的要求无理、过分。

     笔者认为,在此事件中,不管是不是医务人员的原因,新生儿在医院出现了臂丛神经损伤,有关单位就应该认真面对,而不能采取上述不合作的方法。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患者家属对医院的医疗过程有疑问时,医院应在第三方主持下,满足患者家属复制原始病历的合理要求。对于患者已经出现的机体损伤,医院应想尽一切办法,消除损害,减轻损伤的后遗症,而不是为逃避责任,对患者的要求推三阻四,对出现的新的机体损伤采取拖延策略。

     医学来不得半点虚假,当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出现问题,或患者出现了问题,医院应该实事求是地勇敢面对,向患者家属坦诚相告,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加重,缩小损害后果,这才符合医院的基本原则。对患者的损害麻木不仁,利用患者方面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生疏忽悠患者,只会使问题越来越复杂,给医患之间打下难以解开的死结。

     该医院采取不配合做法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医院对新生儿出现的损伤确实负有责任;其二,医院的病历有漏洞;其三,医院担心给新生儿提供治疗后,会给对方留下承担责任的口实。医院维护自身利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凡事都要讲究原则,在是非面前,医院绝不可以丧失基本的原则,不顾事实的真相,一味护短。这样的后果不但有违正义和公正,还可能两败俱伤。


   责任编辑 郑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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