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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专家共识》的一点建议

    


    经常看到一些杂志和报纸上发表《××中国专家共识》的文章。本人觉得有些东西需要澄清。特别说明一下,本文及作者并没有丝毫反对编写专家共识的意思。

     首先,按照循证医学的概念,专家共识也就是专家意见,属于级别低、可信度低的4级证据。但是,编写者往往会在前言或文中援引这一项或那一项他人的临床试验资料,似乎非常可信。其实,对于临床试验资料,每一项试验都有特定的试验条件,不同的试验结果解释需要彻底理解试验设计。也就是说试验结论来自一定的条件下,而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所以建议注明查考了哪些试验(并附录简介)。

     其次,称为专家共识,至少需要介绍参与的专家的资质和筛选方法。是否为该专业的学术代表人物,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同地区专家分布如何?由于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疾病谱不同,这与专家的诊疗经验和水平密切相关。

     第三,专家共识前面冠名“中国”给人一种非常官方的感觉。政府(卫生部门)文件具有法规或者规章性质,是需要执行的。违背文件如果造成医疗纠纷或事件,是需要判定有无医疗事故的。从编写共识的发起和组织者来看,多是某一杂志社发起,制药公司支持或参与发起。所以,建议称为某某团体专家共识为好。

     为了避免紊乱,建议各学会组织编写相关指南。


上海 刘清    责任编辑 郑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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