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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

    


    本报讯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于11月27日公布,并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发布医疗广告的机构及内容进行了严格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而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又讯 11月28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要求,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2006年12月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暂停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集中清理整顿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


郁草    责任编辑 田晓青

医师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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