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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医疗机构用药

    


    本报讯 (驻地记者刘道安)天津市卫生局于日前制定并下发了《天津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以保护患者权益。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时,应科学确定临床常用药品品种、剂型、规格和包装,不得使用没有确切疗效的药物。医疗机构引进新药须经过严格审查,实行“阳光”操作,不得引进没有实质性创新的“新药”。

     《规定》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重点品种限量采购制度,强化药品采购宏观调控。经过各部门对药品的综合测算,对于使用数量、价格、使用量增长位居全院使用药品排位前25%范围内的品种,医疗机构要在保证临床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实行限量采购。所有采购药品按照价格自高向低排序,排位在前25%范围内的高价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0%。对每季度使用量增长速度位居前50位的品种应重点监测。对于连续位居前5位的,要及时更换进药厂家。对于因违规操作造成临床使用量剧增的品种要停止采购,并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医务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 田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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